出庭如果只能带一本书,我会带上它 | 庭前独角兽
作者 | 江 南(北京刑事法官)
每一次,当我试图以“最近工作忙”为由拒绝母上大人的相亲指令时,对话就会以她的暴击终结:
“你工作有啥忙的?
小槌一敲,判三年?
我也能做!”
这恐怕是法官的尴尬之一,你没法向大家解释清楚,审判工作的技术性,到底在哪里。
当然,还有种更常见的误解:你们学法律的,一定很会背法条吧?
某年某地某客栈,我和朋友在院子里闲聊,一位背包客大哥好奇地问:
你既然是学法的,
能背下刑法第149条么?
朋友,已经9012年了,法考已经可以带法条了,法律人工智能都上线了,哪个法官还没事背法条!
况且,不要说背,把大部分的法律规范、司法文件和参考判例读完,就已是一个艰巨任务了。
“特殊累犯”熟悉,修订前的条款知道么?司法解释看了,理解适用里面的提示看了么?指导性案例翻了,最新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翻了么?援引了第600号案例,第800号案例做出了相反的解释你知道么?
你看,即使我们年复一年批判司法解释无序扩张,但一碰到新类型个案,法官还是会困惑于“无法可依”:罚金刑减轻处罚是否需要同时减轻主刑?被告人保护、交还国家一级文物是否属于“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?勒索比特币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?
这些问题,有的能找到答案,比如在最高法院研究室某个生僻的答复意见中;又或者在司法解释起草者执笔的理解适用角落那句“需要强调的是……”中;但更多没有答案的,才是法官的日常:在每一个案件、每一天不断地进行法律解释。
02
法官的权力真的那么大么?真的可以“小槌一敲、判他三年”?
实则不然。
法官为什么要皓首穷经、为什么必须穷尽法律检索手段?因为每个判决都是凝聚共识的过程。
你必须说服公诉人,为什么他的起诉思路可能有误,为什么不是诈骗而是盗窃;必须向合议庭成员或者专业法官会议成员阐明,以公司名义偷拿客户财物时,职务侵占和诈骗的边界在哪里;必须让律师信服,败诉的原因不是控审一体,而是辩方就独知事实抗辩,也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。
这就是法官的日常,判决书上的一句“本院认为”,背后不知包含多少检索、钻研和说服。
但法律检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与其便利性形成了鲜明的反差。不论是线上检索工具还是实体工具书,我们并没有一种真正便捷、权威、高效的检索路径。
一个都没有。
面对一个复杂/新型案件,法官不得不经历以下步骤:
1.翻阅法条、立法解释、司法解释、追诉标准及以上文件的修改沿革;
2.查找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,了解刑事司法政策导向;
3.“撞大运式”翻阅指导性案例、公报案例和参考案例中,寻求类案指导;
4.阅读规范出台时的《理解与适用》、最高院专家型法官的个人论文、学者著作、论文,寻找理论支撑。
天知道在这样的日复一日中,我有多么希望有一本书能够汇集所有,一键查询;又有多么希望所有法律人都有这么一本书,一键共识,让法官少些口舌。
03
直到去年六月。
去年夏天,最高院的何帆老师抛给我一摞1700多页的《刑法注释书》书稿,让我“提一提意见”(“改一改别字”)。
这本外表迷你又可爱的案头书,除了法条、司法解释外,还包含了立法解释性意见、“两高”指导性案例、公报案例、《刑事审判参考》案例,甚至收纳了许多公安文件。
说《刑法注释书》是真正的“一本通”,当然不仅仅是因为资料全面。法官常面临的一个困惑是,公报案例、参考案例间存在矛盾,这或是由于先行后续,或是由于刑事司法政策变革,但规范尚有失效一说,参考案例却效力未定,导致援引时无所适从,裁判标准也飘忽不定。
以自首为例,相关案例早过半百,其中既有冗繁,比如第59号和第354号都是关于传唤到案的法律认定;又有冲突,比如第522号和831号,对报警后杀死被害人又等待在现场分别作出了构成/不构成自首的结论。修订的过程中,何帆老师几易其稿,对冗繁部分概括要旨,对冲突部分进行决选,最终留存44个案例。而这样的梳理摘要工作,覆盖了千逾个案例。
何帆老师作为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,做过经济犯罪侦查工作,也曾在两级法院从事过刑事审判工作。独特的知识背景与办案经历,加上改革者的开阔思路,赋予了《刑法注释书》删繁就简、最大程度贴近办案需要的特性。
在这本书里,你能看到一名热爱司法者的“匠心”,也能感受到审判之所以是门技术活儿,蕴含着时代的力量、法律的精神,以及,人性的温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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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样的工具书才会让人忍不住推荐呢?
美貌、权威、高效。
注释书无疑是这样的。如果你是一名办案人员又或法科学生,我衷心地希望你能翻翻这本智能、便携、贴心的工具书,我想你也会像我一样感慨:
不是金注释书,
不是银注释书,
这就是我的《刑法注释书》。
编 辑 | 赵琛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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